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4號上訴人 羅志偉 上訴人 楊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映榕莊雨琳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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