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 王萬有 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元後」之記載,應更正增列「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元,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出具相同金額之保證書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