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上訴人 蔡國榮 被上訴人 蔡金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王鴻均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