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 黃傳灝 被告 歐宗平
蕭正義 蕭正吉 歐祖力 歐宗隴歐錦旋 歐錦華 歐錦玲 歐錦娟郭佳秀 蕭龍蕭龍文 蕭美齡 吳文中 吳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致愷附表一:
┌─┬────┬──────────┬────┬───────────┐│編│遺產種類│遺產明細│權利範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號│││││├─┼────┼──────────┼────┼───────────┤│1│土地│澎湖縣○○鄉○○○段│ 公同 共有│蕭正義、蕭正吉各9分之││││000地號│2分之1│1│├─┼────┼──────────┤│吳文中、吳文田各96分之││2│土地│澎湖縣○○鄉○○○段││1││││000地號││ 蕭郭佳秀蕭龍誠 、蕭龍│├─┼────┼──────────┤│文、蕭美齡各36分之1││3│土地│澎湖縣○○鄉○○○段││歐宗平、歐祖力、歐宗隴││││000地號││、 謝歐錦旋 、歐錦華、歐│├─┼────┼──────────┤│錦玲、歐錦娟各48分之1││4│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5│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6│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7│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8│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9│土地│澎湖縣○○鄉○○○段│公同共有│蕭正義、蕭正吉各18分之││││000地號│4分之1│1│├─┼────┼──────────┤│吳文中、吳文田各192分││10│土地│澎湖縣○○鄉○○○段││之1││││000地號││蕭郭佳秀、蕭龍誠、蕭龍││││││文、蕭美齡各72分之1││││││歐宗平、歐祖力、歐宗隴││││││、謝歐錦旋、歐錦華、歐││││││錦玲、歐錦娟各96分之1│├─┼────┼──────────┼────┼───────────┤│11│土地│澎湖縣○○鄉○○○段│公同共有│蕭正義、蕭正吉各9分之││││000地號│全部│2│├─┼────┼──────────┤│吳文中、吳文田各48分之││12│土地│澎湖縣○○鄉○○○段││1││││000地號││蕭郭佳秀、蕭龍誠、蕭龍│├─┼────┼──────────┤│文、蕭美齡各18分之1││13│土地│澎湖縣○○鄉○○○段││歐宗平、歐祖力、歐宗隴││││000地號││、謝歐錦旋、歐錦華、歐││││││錦玲、歐錦娟各24分之1│└─┴────┴──────────┴────┴───────────┘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1│蕭正義│9分之2│├──┼─────┼─────┤│2│蕭正吉│9分之2│├──┼─────┼─────┤│3│歐祖力│24分之1│├──┼─────┼─────┤│4│歐宗平│24分之1│├──┼─────┼─────┤│5│歐宗隴│24分之1│├──┼─────┼─────┤│6│謝歐錦旋│24分之1│├──┼─────┼─────┤│7│吳文中│48分之1│├──┼─────┼─────┤│8│吳文田│48分之1│├──┼─────┼─────┤│9│歐錦華│24分之1│├──┼─────┼─────┤│10│歐錦玲│24分之1│├──┼─────┼─────┤│11│歐錦娟│24分之1│├──┼─────┼─────┤│12│蕭郭佳秀│18分之1│├──┼─────┼─────┤│13│蕭龍誠│18分之1│├──┼─────┼─────┤│14│蕭龍文│18分之1│├──┼─────┼─────┤│15│蕭美齡│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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