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5號抗告人 黃錦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95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所為駁回移轉管轄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