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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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林貴美
吳建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貴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未受償之違約金貳拾参萬零壹佰貳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如附件所載,惟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其一債務人吳建居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死亡,是該債務人欠缺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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