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甲○○共同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康橋國民小學前經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0年3月14日以90北府教國字第089111號函許可設立,本院登記處並於91年4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97冊第33頁第2471號),嗣於93年7月變更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後因地區教育需求,乃將學校組織新增「高中部」,並將原「國中部」、「國小部」改為附屬單位,該財團法人董事會遂於96年2月27日、96年3月27日經第2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將該財團法人改名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康橋實驗高級中學」,並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因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康橋實驗高級中學之董事長,另聲請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康橋國民小學之捐助人,乃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上開聲請人聲請將「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改名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康橋實驗高級中學」,並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院並於96年
3月29日以北院錦民中96年度法字第41號函徵詢主管機關表示意見,經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96年4月13日以教中(二)字第0960564227號函覆無修正意見後,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即無不合,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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