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65號再抗告人乙○○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1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藍雅清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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