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亦應為相同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應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裁定誤寫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予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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