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233號聲請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丹比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相對人甲○○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丹比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丁○○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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