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何芳玉
何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應將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2
996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1分配表中次序3、4、9至14、
20、21所載應受分配之金額新台幣15,227,577元予以剔除,並就上開金額於新台幣4,828,191元部分改分配予原告,是本件原告因請求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4,828,191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28,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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