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棟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告東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