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9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麟被告李文輝被告李昊軒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第10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楊景麟告訴被告李文輝、李昊軒傷害案件,告訴人李文輝告訴被告楊景麟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景麟撤回其對被告李文輝、李昊軒之刑事告訴,告訴人李文輝撤回其對被告楊景麟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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