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27號原告 王耀緯 上當事人與被告 陳麗玲 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准其與被告陳麗玲離婚,惟被告陳麗玲為大陸人士,其未記載被告陳麗玲大陸地區之地址,又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表明本件請求離婚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原告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參,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文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