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91號原告 劉煌源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林妍君 律師被告連勝郎
連紫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65,000元,應
繳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63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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