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7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鄭暉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8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