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5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啟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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