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9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291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李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貸款契約書條款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9月25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持用萬泰商業銀行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循環
借款使用,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利率年息18.25﹪計算,按日計
息,如未依約繳款,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則改按
年息20﹪給付。詎被告竟自93年1月21日起未依約清償,喪失
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共積欠帳款新臺幣130,171元迄未
給付。而萬泰商業銀行已於93年9月27日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
,爰於94年9月23日公告於民眾日報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依消
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記錄一覽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
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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