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陳友仁
被   告  張辰驊張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3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籍其他約定條款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籍約定書、帳務系統交易明細表等件
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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