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6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潘逢堉

兼法定代理

張舒傛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清佑

陳錦財

陳宜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0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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