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告光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信華 被告精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柒仟壹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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