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 彭家蓁 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鄭家蓁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彭家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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