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 李曜諭 於民國107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止累計124,084元正未給付,其中120,953元為本金;3,03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曜諭於民國107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止累計216,456元正未給付,其中211,172元為本金;5,19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李曜諭於民國107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26,875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止累計280,010元正未給付,其中273,158元為本金;6,75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李曜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2日止累計77,917元正未給付,其中75,377元為消費款;2,54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18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0953元李曜諭自民國112年0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11172元李曜諭自民國112年0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73158元李曜諭自民國112年0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1%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71877元李曜諭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3%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3500元李曜諭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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