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保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保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保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此觀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江保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12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45日,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編號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29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90日,且分別確定在案,又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5日,編號1、4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及上開定應執行裁定書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為拘役,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且本案定其應執行刑,自由裁量之範圍受外部界限之拘束,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對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不大,故本案並無於裁定前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附表:受刑人江保儀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拘役25日(2罪)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1年2月1日、111年3月7日111年2月9日111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57號等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8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235號111年度苗簡字第714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470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7月7日111年1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235號111年度苗簡字第714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4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23日111年11月28日111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63號(定應執行拘役45日)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8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3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5日、拘役55日拘役50日拘役30日(3罪)、拘役15日(4罪)犯罪日期110年11月6日、110年11月29日111年3月2日110年12月22日至112年2月11日(7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號等雲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7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02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3號111年度六簡字第219號111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7日111年12月6日111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3號111年度六簡字第219號111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7日112年1月9日112年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65號(定應執行拘役80日)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49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5日、111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9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92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51號(定應執行拘役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