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債權人常安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書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市華廈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新竹市華廈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②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