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894號債權人 龔至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錦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票號SH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
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②請求新台幣172,000元之支票號碼為何(依聲
請狀附表所載與支票影本不一致)?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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