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限制出境造成業務之困擾,聲請人有正當行業,家中有年老父母暨幼兒,為保障生計等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八六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中,聲請人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能到院接受審判,顯有逃亡之虞,本院遂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通緝在案,嗣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十三時許,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出境查驗時,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查獲拘捕解送本院,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有匿跡國外之虞,乃於同年月十一日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在案。
三、經查:被告固否認公訴所指,惟其所涉犯嫌情節,有告訴人之指述暨相關申辦信用卡文件資料在卷,足以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件被告雖尚無羈押必要,惟觀之其涉犯情節,併期審理程序進行無礙,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所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