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丁○○律師
己○○律師被告戊○○
昌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