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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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 闞耀庭
孫振容 羅健強 吳美紅 羅艷萍 吳林秀絨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二樓 陳佩玲 丁家治 廖金葉 陳 吳美妹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二樓陳 張愛凰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 李裕俊 劉正男 宋派英 蔡枝華 陳婉玲 孫振玉 許美娥 楊曉雯 孫振萱 謝光惠 李琍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被告 楊宋月嬌 女五十五歲(民國000年00月0日生)右列被告楊宋月嬌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談虎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