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六號、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一二二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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