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三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現已有固定住所與正當職業,且近來被告計畫將與乙○○小姐完成婚禮,並無逃亡之虞,更無再犯案之意,保證隨傳隨到,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雖否認竊盜犯行,惟其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凶器竊盜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現像,非予羈押顯難預防其再為同一之犯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予以羈押。茲查前開羈押事由現今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正屏
包梅真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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