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認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五、七款之情形,亦參酌被告多次竊盜犯行,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除以被告所涉犯準強盜部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更易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外,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世芳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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