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 許美英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之外匯匯率計算,核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美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