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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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乙○○原告丁○○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正財 原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 鳳林 簡易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麗玉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