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00號再抗告人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相對人 黃儀南 即亞堤商行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儀南即亞堤商行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彼兒原創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7年19日所為107年度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然前開裁定本案訴訟之利益並未逾新臺幣15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自不得再為抗告。再抗告人仍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施介元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