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3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陳裕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芝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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