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64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本院98年度重小字第26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重小字第26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僅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為「原審判決關於約定違約
金部分,請求廢棄,其餘判決無異議」。惟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
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