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5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59號原告 林華偉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蕭咸齊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5月1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07年5月1日上午3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所設位於基隆市中山陸橋上之臨時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時,經執勤員警攔查,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22MG/L,因此認其有「酒後駕車,呼氣測試值,0.22毫克,五年內酒駕二次以上(禁駕、扣車)」之違規行為,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當場製單舉發,原告再於同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被告認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無照)」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24條、第67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當日以北市基裁字第25-R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基隆市中山陸橋為警攔查,經酒測棒連續測試呼氣3至5次,但酒測數值卻時有時無,俟舉發機關員警令原告以另只酒測器重新檢測,始測得伊之呼氣酒精濃度為0.22MG/L。原告雖向舉發機關員警表示伊並無飲酒,係因吃檳榔等其他因素導致儀器顯示酒測值,員警卻置之不理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舉發機關員警於107年5月1日擔服酒測勤務時,見原告面有酒容,遂將其攔停並請其向酒測棒吐氣,經酒測棒初步感知有酒精反應,乃依規定告知其權利義務後,提供杯水及酒駕程序應告知受測人事項確認單,並予原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經測得酒測結果為0.22MG/L。原告向酒測棒吐氣時,機器均有波動顯示,尚無原告所稱酒測數值時有時無之情事。舉發機關之舉發於法有據,被告依法裁罰,並無不當。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於107年5月1日上午3時49分許騎乘系爭機車行經舉發機關所設位於基隆市中山陸橋上之臨時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時,經執勤員警攔查,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22MG/L,因此認其有「酒後駕車,呼氣測試值,0.22毫克,五年內酒駕二次以上(禁駕、扣車)」之違規行為,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當場製單舉發,原告再於同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被告認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無照)」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24條、第67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此有舉發單、舉發機關107年6月5日基警四分五字第1070406977號函附舉發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申訴調查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實施取締酒駕檢測前受測人權利告知書、密錄器光碟、系爭裁決書暨送達證書等件為憑。惟經原告所否認,並執前詞主張,故本件爭點為:被告認定原告於前揭時、地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之違規行為,是否有據?原處分認事用法有無違誤?現判斷如下。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同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車。
所謂汽車,係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及第
2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有所明定。故駕駛機車經測試檢定超過上開酒精濃度者,即屬超過酒精濃度規定標準,依首揭法律規定,應予裁罰。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又依上開基準表記載,機車之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9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其駕駛執照,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三)經本院會同兩造勘驗舉發當時之採證錄影光碟,勘驗內容詳如本判決附件所示,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觀諸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原告於107年5月1日3時41分至3時49分間為警攔查之過程中,不僅已自承前日晚間不詳時間有飲酒之事實,亦表示 伊本 有睡前飲酒之習慣,而經舉發機關員警(身著警察制服暨反光背心、手持酒測棒之員警)依規定確認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當場告知有關權益,乃由原告於上開實施取締酒駕檢測前受測人權利告知書親自簽名,勾選「受測人於107年5月1日3時49分,執行酒精濃度呼氣檢測前已確認:受測人確已飲酒結束逾15分鐘以上…」之欄位,而原告經檢測後,其酒精測定值為0.22MG/L,亦有酒精濃度測定單可參(頁57),故原告確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而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事實無疑。又原告前曾於105年5月6日亦因相同違規事實(酒精測定值為0.57MG/L),經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於105年11月4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書裁罰(頁63至67),故此次係違反本條項規定之第2次,是以原告確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四)原告雖主張其經酒測呼氣3至5次,數值係時有實無,質疑酒測數值出現之正確性。但查附件所示之勘驗內容,其中檔名為「2018_0501_034107_075.MP4」、「2018_0501_034607_0
76.MP4」之檔案(即107年5月1日3時41分14秒至3時51分5秒之連續錄影畫面),可知舉發機關員警於中山陸橋上攔停原告後,係告知其正進行防制酒駕勤務,遂將快速酒精檢知器(即俗稱酒測棒)開啟請求原告吹氣。經原告前後向酒測棒吹氣逾4次,每一次吹氣,酒測棒之螢幕均顯示「黃色波浪狀」(即表示儀器每次測試均有感應酒精成分),自無原告所稱以酒測棒呼氣後,酒測數值卻時有時無之情事。且相互稽諸附件、員警製作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申訴調查表(頁47),亦知員警當時係見原告面有酒容,始將其攔停,以酒測棒初步測得原告呼氣可能有類似酒精之成分存在,方對原告告以相關權利,且表示其有進一步以酒精測示器(即俗稱酒測器)檢驗之必要,實際結果應以酒測器顯示之測試數值為準。則原告於漱口後,乃重新以酒測器進行一次呼氣測試,並測得酒精測定值即0.22MG/L,尚無酒測數值波動情形可言,原告執此主張,容有誤會,無足憑採。
(五)原告固再稱其當日並未飲酒,伊吃檳榔或其他因素,亦可能導致酒測值超過規定標準云云。惟按人體內酒精含量,自開始飲酒或所食用含酒精類食品時,隨所飲酒量或所食食品之增加而漸漸累積,而於完成飲酒或食用後,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即依代謝率逐漸代謝,而酒精之代謝率,則可因飲酒量之多寡、食品或酒類含酒,影響其代謝之快慢。查原告既有睡前飲酒之習慣,亦不否認於案發前晚有飲酒之事為真實,縱其主張其隔日即案發當日騎車,並無飲酒,只吃檳榔,然原告體內酒精之多寡及代謝率之快慢,於其酒後因飲酒量之多寡、酒後時間長短或個人之體質不同下,自仍可於翌日即107年5月1日3時49分許,騎乘系爭機車時經員警攔停後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22MG/L之情形。又參本件舉發員警於前揭時地所執為原告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酒精測試器,廠牌INTOXIMETERS、型號RBTIV、儀器器號025861/111936、感應元件器號SN917C08061、檢定合格單號碼MOJA0000000號,業於107年4月11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108年4月30日,此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測值測定單在卷可稽(頁55、57)。而本件檢測之日期為107年5月1日,足認原告接受該儀器檢測時,該儀器仍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擔保期限內,則上開儀器檢測既屬正常,即表示舉發員警所測得原告呼氣酒精濃度為0.22MG/L,應屬正確。再衡諸原告前已因相同酒後駕車之交通違規行為而遭裁罰,業如前述,其本即應更加謹慎,倘有外出之必要,當可透過其他交通方式為之,實無甘冒體內酒精未完全代謝之風險而自行騎車之必要,然原告捨此未為,竟仍騎駛系爭機車外出,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之歸責事由至明。是原告執前詞主張,仍難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件經舉發機關舉發其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交通違規,且係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之情形屬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之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9萬元、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原告以前述主張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750元。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婉晴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合計300元附件:
┌────────────────────────────────────────────────┐│影片檔案:2018_0501_034107_075.MP4││影片時間:05分00秒││影片人物:原告林華偉(下稱林)││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共同在場之另名警察(下稱乙)│├─────┬──────────────────────────────────────────┤│錄影時間│錄影內容│├─────┼──────────────────────────────────────────┤│00分00秒至│(錄影開始畫面顯示2018/05/0103:41:14)││04分35秒││││影片一開始,係配帶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位於中山陸橋上外側車道旁之轉角處,拍攝轉彎行│││駛上橋之來車,該陸橋係雙向三線道路、雙向車道間繪有雙黃線。而錄影時間於00分05秒時,1│││輛廂型車行駛上橋,鏡頭隨該車行駛路線由左至右移動,改朝前方拍攝;於00分28秒至40秒間,│││則可見前方路段由近至遠之處,依序於地面放置綠色長方形之「酒測勤務」標誌牌示、2個綠色│││交通錐,並有1輛閃爍警示燈之警車暫停於該陸橋中間車道,將該車道完全封閉,僅留外側車道│││供車輛通行。另有1名穿著制服及反光背心之警察(下稱乙),站在該車道與外側車道之間,正│││對前開廂型車進行攔檢勤務。而錄影時間自00分41秒至4分50秒之間,除乙攔檢前開廂型車,並│││對該駕駛實施酒測外,甲則指揮次第行駛而至之車輛通行,並確認有無攔停之必要。又於此期間│││之內,本件原告尚未駕車出現於畫面當中,嗣於錄影時間04分30秒左右,甲已回頭步行至畫面初│││始時其所站立之定點位置,手持閃爍之指揮棒(或係酒測棒)等待車輛通行。後於04分37秒時,│││中山陸橋下之延伸道路出現1個持續朝橋上前進之黃色亮點,並於04分50秒時接近甲之身旁,經│││甲將其攔停,始見其係1名面戴眼鏡、身著外套(外套上有1白色橫紋)之男性機車騎士(即原│││告林華偉),甲遂與林開始對話。│├─────┼──────────────────────────────────────────┤│04分51秒至│甲:你好,防制酒駕,麻煩幫我吹口氣。││05分00秒│(甲以左手將紅色圓柱型酒測棒拿到林華偉面前,並按下開關,此時酒測棒螢幕先顯示1片│││黃色,復變更為藍底黃色方格線狀)。│││林:呼(向酒測棒吹氣,酒測棒螢幕畫面顯示黃色波浪狀)。│││甲:你有喝喔?│││林:嗯?沒有。│││甲:沒有喔?││││││(錄影結束畫面顯示2018/05/0103:46:05)│└─────┴──────────────────────────────────────────┘┌────────────────────────────────────────────────┐│影片檔案:2018_0501_034607_076.MP4││影片時間:05分00秒││影片人物:原告林華偉(下稱林)││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共同在場之另名警察(下稱乙)│├────────────────────────────────────────────────┤│(錄影開始畫面顯示2018/05/0103:46:06)││││甲:沒有怎麼會這麼明顯?再一次(示意林華偉再次朝酒測棒吹氣)││林:呼(又朝酒測器重新吹氣)││甲;你真的沒喝?我聞聞看。││林:沒喝。││甲:嗯?奇怪。來(示意林華偉再次朝酒測棒吹氣)││林:呼、呼、呼(多次朝酒測棒吹氣,酒測棒螢幕畫面再次顯示黃色波浪狀)。││甲:可是有數值耶。││林:蛤?││甲:還是你有吃什麼含有酒精的食物?││林:就檳榔啊。││甲:檳榔?││林:嘿。檳榔是咬蠻大的。││甲:是吼。那你等一下好了。這個測出來有那個數值就…你再吹一次。││(示意林華偉再次向酒測棒吹氣)││林:呼(酒測棒螢幕畫面再次顯示黃色波浪狀,並發出嗶一聲)。││甲:對啊波動蠻大的,這算是比較不精準的機器,但它很敏感,有類似酒精的成分它就會感應,我們酒測器算││比較精準的。你停一下好了。││甲:大哥是做什麼的?剛下班還是?││林:剛下班,在貨櫃場吊櫃子。││甲:都做到凌晨這樣?││林:因為工作不一定。有船邊的話,我們就要繼續作業。││甲:喔…啊給你算加班這樣。││林:對對對。││甲:不好意思打擾你一點時間,因為我聞你沒什麼酒味,可是測出來都有紀錄,我們也是要測試一下,你可以││拒測啦。││林:不用啦,不用。││甲:大哥說他吃檳榔(向乙說明)。││林:那我可以漱口吧?││甲、乙:可以啊。││乙:這是吹管,等一下讓你打開一下。││林:喔好。││甲:所以你沒喝嘛?(遞杯水給林華偉)││林:沒有、沒有。││甲:吃檳榔。可是波動蠻大的,他說他吃檳榔,聞也還好沒什麼酒味(指向林華偉)。││乙:睡前有喝酒習慣嗎?││林:是有啊。││乙:那應該可能是酒沒有退的關係。││林:沒有啊,我剛下班啊。這個哪邊是頭?(手持吹管)││乙:等下試吹它試吹看看。││甲:等下就吹這邊(吹管未插入酒測器,甲以手持吹管讓林華偉練習試吹)。││甲:你是多久以前喝的啊?││林:就沒有喝啊。││甲:沒喝?不是,我是說上次喝酒跟現在隔多久?││林:欸..我昨天是有喝啦,我昨天沒有班,晚上有喝。││甲:幾點?晚上喔?││林:嘿。││乙:先生,我跟你講一下,0.18到0.24開單扣車,拒測罰9萬,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車子要移置代保││管,還要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第1項是說拒測要罰9萬,第2項是說要吊銷你的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車子要移置代保管就是說要扣你的車啦,最後1樣是要去監理站講習。阿你說你昨天晚上喝的酒嘛,我們││也提供漱口水給你漱口了,那你這樣知道所有程序了喔,0.18到0.24開單扣車,0.25以上要移送法辦。││乙:你剛有吹過齁?(手持吹管示意林華偉)││林:(點頭)││甲:再吹一次看看好了,大力吹。(單持吹管,予林華偉再次試吹)││林:這樣子嗎(試吹吹管,並發出嗶一聲)││乙:昨天喝厚的嗎?││林:對啊。││乙:我不曉得,看你個人代謝的程度到哪裡。你知道開單扣車的意思嗎?0.18到0.24開單扣車。││林:什麼?││乙:0.18到0.24開單扣車。開告發單,車子要扣;0.25以上我們不扣車,可是人要移送法辦;拒測要罰9萬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車子要移置代保管,還要施以道路安全講習,這是拒測的規定,剛剛有跟你││講過了。那你有要測嗎?││林:嘿。││乙:好,那測(手持已開啟、閃紅燈之酒測器,示意林華偉向前吹氣)││林:呼(朝酒測器持續大力吹氣)。││乙:再來再來再來,好。││乙:這樣酒測值是多少?(手持酒測器與林華偉一同檢視)0.22啦,我們要開單。││林:可是我沒有喝欸。││乙:沒辦法啊。││甲:不是啦,因為你酒還沒退。││林:那,我再等一下,因為我是吃檳榔的關係,我是覺得說是我吃檳榔的關係。││乙:沒有辦法啊,測多少就是多少了啊。││││(錄影結束畫面顯示2018/05/0103:51:05)│└────────────────────────────────────────────────┘┌────────────────────────────────────────────────┐│影片檔案:2018_0501_035107_077.MP4││影片時間:05分00秒││影片人物:原告林華偉(下稱林)││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共同在場之另名警察(下稱乙)│├────────────────────────────────────────────────┤│(錄影開始畫面顯示2018/05/0103:51:06)││││林:不是啊,我是覺得說我是那個啊。││乙:你是昨天的酒沒退吧。││林:應該不是。因為…我剛剛有來跟你這個同事講啊,是不是這樣子。││乙:這個吹多少就是多少了,我們也沒有辦法啊。││甲:你這個還好啦。││林:不是啦,我的意思是說,我是今天真的沒有喝啊,我是說等下我再休息10分鐘,再測一次可以嗎?││甲:這個只能測1次,規定就是只能測1次。││乙:這個只能測1次,規定就是這樣子。││林:可是我會覺得說,我就沒有喝啊。││乙:那是你個人代謝的問題啊,不是我們可以那個的啊,可能昨天厚的酒還沒退。車主是叫什麼名字?││林: 樊毓萍 。││乙:先生你身分證字號?││林:Z000000000。因為我就是被罰過很多次了,所以我現在都不敢喝啊。││乙:我知道你沒有喝啊,可是是你昨天晚上就有喝。林華偉先生嗎?││林:對。││乙:你駕照酒駕吊銷囉?││林:就是這樣子所以我現在都不敢喝啊。有喝的話我就不敢騎摩托車。所以我…我看能不能說我休息一下,看││是不是我吃檳榔的關係。││乙:沒有辦法這個只能測一次啦,水我們也讓你漱口了啊,多少就是多少,我們也沒辦法,車子要扣,貴重物││品要拿起來。這個不是我們…每1個酒測單我們都要入案的。││林:我知道,不能說那個嘛?拜託一下,可是我是真的沒有喝啊。││乙:那是你昨天喝的嘛,就酒沒有退,測出來0.22,酒測值就是這樣。││林:啊不是啊,我的意思是,是不是我剛剛吃檳榔這樣子。││甲:這個我們就不知道啦,因為測出來就代表你體內有酒精的成分。││乙:你可以去申訴看看啊,可是問題是,這個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你看申訴能不能申訴過。你去拿你檳榔汁││的成分,然後說可能你沒有喝酒,而是檳榔的關係。││甲:林華偉先生幫我們簽名一下。││林:所以一定要扣車嗎?那等下我怎麼回家。││乙:搭…車(此處聽不清楚)。你家住哪裡?││林:在那個大慶大城那裡。││乙:你把鑰匙拿下來給我們,車鑰匙給我們。你先幫我們簽名。││林:好。││(背景車聲吵雜,此處前後聽不清楚)││乙:你睡前喝酒可能要改掉。││林:沒有,我上班的時候就是都沒有喝啊,就是剛剛回來的時候累,然後我吃檳榔吃一整路這樣子。││乙:可是,吃檳榔…(轉頭向甲),你去拿那個扣車單來。││││(錄影結束畫面顯示2018/05/0103:56:05)│└────────────────────────────────────────────────┘┌────────────────────────────────────────────────┐│影片檔案:2018_0501_035607_078.MP4││影片時間:05分00秒││影片人物:原告林華偉(下稱林)││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共同在場之另名警察(下稱乙)│├────────────────────────────────────────────────┤│(錄影開始畫面顯示2018/05/0103:56:06)││││甲:(往警車方向走去,進入車內拿出1本文件,再回頭走向乙、林所在地)││林:(聽不清楚)他如果說覺得我有喝..還是怎麼樣哩?││乙:這個東西,你還是要經過監理站,看監理站怎麼回應。知道嗎,你可以申訴看看,看能不能申訴過。││甲:酒測時間有嗎?││乙:3點49分。││林;請問一下那如果說我申訴,那我摩托車可以拿得回來嗎?││乙:你罰單要先繳完才可以拿回來。││林:對那我現在的意思就是說,申訴是不是我要等到他判決?我的意思是說,我如果現在是去申訴,那是不是││這張紅單我就要被扣繳。我的意思是說,你不是說紅單繳完才可以去領回摩托車,那我如果去申訴,是不││是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乙:不會吧,你直接去監理站寫一寫就可以啦…你看有沒有…你去監理站寫一下就可以申訴了不是嗎?││林:對啊,是可以申訴,我聽得懂,但我的意思是,你現在把我扣摩托車,但因為摩托車是我代步要上下班,││我的問題是如果說我申訴的時候,這段期間我摩托車不就沒辦法領回嗎?││乙:簡單講就是你要把紅單繳清啊。你也可以跟他講辦分期啊辦完分期你再來申訴啊,瞭解意思嗎?││來,林先生你電話多少?││林:0000000000。││(此後甲、乙開始查詢林華偉車、駕籍相關資料,並準備開製系爭舉發單、扣車單,至錄影畫面結束)││││(錄影結束畫面顯示2018/05/0104:01:05)│└────────────────────────────────────────────────┘┌────────────────────────────────────────────────┐│影片檔案:2018_0501_040107_079.MP4││影片時間:05分00秒││影片人物:原告林華偉(下稱林)││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共同在場之另名警察(下稱乙)│├────────────────────────────────────────────────┤│(錄影開始畫面顯示2018/05/0104:01:05)││││(甲、乙持續開製系爭舉發單、扣車單)││甲:來,幫我簽一下。││林:好(在燈光照射之系爭舉發單上簽名)。││乙:罰單的部分你就先去監理站辦分期,辦完分期再來申訴,監理站都會讓你辦分期,辦完分期你再去申訴看││看。││甲:來(將系爭舉發單交予林華偉收受)。││乙:你家住址在哪裡?││林:中和路168巷6弄40號2樓。││現在罰單不是開好了嗎?││乙:你還有一張酒駕(…聽不清楚)的罰單。││林:什麼酒駕(…聽不清楚)我聽不懂。││乙:你現在無照。││甲:就是你的駕照已經被吊銷了卻還是駕車這個。││林:不能開酒駕就好嗎?││乙:這沒辦法,這後面會追。││(此時舉發單用罄,甲再返回車內取單,後開始返回林、乙所在地,錄影畫面即告結束)││││(錄影結束畫面顯示2018/05/0104:06:05)│└────────────────────────────────────────────────┘┌────────────────────────────────────────────────┐│影片檔案:2018_0501_040607_080.MP4││影片時間:05分00秒││影片人物:原告林華偉(下稱林)││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共同在場之另名警察(下稱乙)│├────────────────────────────────────────────────┤│(錄影開始畫面顯示2018/05/0104:06:06)││││(甲、乙相互確認林華偉過往違反之交通違章事實及適用之舉發違反法條)││乙:先去監理站,繳這個紅單,繳完拿這兩張去文化路拖吊場,上面有寫地址,文化路118號領你的車。││林:好。││甲:大哥你紅單借我一下,等下會載你回家。││(向林取走系爭舉發單,欲更正系爭舉發單所列之舉發違反法條)││(甲、乙再次核對車籍資料,直至錄影畫面結束)││││(錄影結束畫面顯示2018/05/0104:11:05)│└────────────────────────────────────────────────┘┌────────────────────────────────────────────────┐│影片檔案:2018_0501_041107_081.MP4││影片時間:05分00秒││影片人物:原告林華偉(下稱林)││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共同在場之另名警察(下稱乙)│├────────────────────────────────────────────────┤│(錄影開始畫面顯示2018/05/0104:11:06)││││(甲重新更正系爭舉發單內容後,乙向甲表示應拿確認單予林華偉簽名,甲即再返回車內取單,嗣走回林、乙││所在地)││甲:來大哥,這個要麻煩幫我簽一下。││林:我在叫我同事來載我。││甲:你要叫你同事來?││林:沒有,我是說明天我上班就沒辦法通車,所以要請同事…。││甲:跟你講一下,這是剛才有告知你那個拒測的規定,所以要請你簽名確認這樣。││林:好。││甲:來(再次核對系爭舉發單、扣車單,將上開單據均交予林華偉)。││林:怎麼這麼多張?││甲:1個是扣車的,1個是罰單啊。││林:阿這張哩?││甲:這也是紅單啊。││林:不是啊,你說一個…。││甲:它長得不一樣啦,這個你回去再看。這是紅單啊對不對,這也是紅單啊。││林:怎麼這麼多張?││甲:這2張是扣車單啊,你看,一次保管車輛收據嘛。扣車單,就是你要領車的時後去給他看的。││││(此後,甲、乙即未再與林華偉進行對話,本件取締酒測之攔查即告結束。甲隨後騎駛機車往安一路方向前進││,錄影畫面復於2018/05/0104:16:04時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