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18號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爵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