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18號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爵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