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乙○○(原名林?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00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八、一六六九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訴重上更㈠字第二六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五、八一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三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一七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二所示。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相對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三計算後,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F0~T40附表一:
┌───────┬───────────────┬─────────────┐│案號│項目及金額(新台幣)│備註│├───────┼───────────────┼─────────────┤│86重訴16│裁判費三十一萬八千四百二十九元│共三十一萬九千四百二十九元│││郵費二百八十元│(均由相對人支出)│││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六百七十五元││├───────┼───────────────┼─────────────┤│86重上100│裁判費四十七萬七千六百四十二元│共五十四萬零五百六十三元│││郵費八百二十一元│(均由聲請人支出)│││旅費一千七百元││││測量費二萬零四百元││││鑑定費四萬元││├───────┼───────────────┼─────────────┤│88台上1668│裁判費及郵費│相對人支出,不列入本件計算││││範圍│├───────┼───────────────┼─────────────┤│88台上1669│裁判費及郵費│應由聲請人負擔,不列入本件││││算範圍│├───────┼───────────────┼─────────────┤│88重上更㈠26│郵費六百四十九元│聲請人支出│├───────┼───────────────┼─────────────┤│91台上815│郵費一百一十七元│聲請人支出│├───────┼───────────────┼─────────────┤│91台上816│郵費│應由相對人負擔,不列入本件││││計算範圍│├───────┼───────────────┼─────────────┤│91重上更㈡13│郵費四百九十八元│聲請人支出│├───────┼───────────────┼─────────────┤│92台上1737│郵費│相對人支出│└───────┴───────────────┴─────────────┘
附表二┌──────┬───────────┬───────┬───────────┐│案號│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訴訟費用負擔│確定範圍│├──────┼───────────┼───────┼───────────┤│86重訴16│土地26269平方公尺*│聲請人負擔│1.相對人請求0000000元│││1200元=00000000元││範圍經駁回,因未上訴│││建物320000元││而確定│││損害金0000000元││2.相對人在第二審減縮土│││共計00000000元││土地為請求25981平方│││││公尺,減縮部分應由相│││││人負擔│├──────┴───────────┴───────┴───────────┤│上開判決已確定部分訴訟費用之計算如下:││1.相對人於第二審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實質上與訴之撤回無異,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該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相對人敗訴確定部分,仍應由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依比例計算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19429*0000000/00000000=10336元│├──────┬───────────┬───────┬───────────┤│86重上100│土地、建物同一審│第一(除確定部│1.判決命聲請人交付建物│││損害金0000000元│分外)、二審訴│、1250平方公尺土地及│││共00000000│訟費用,由聲請│付50126元等範圍,因││││人負擔五十分之│上訴駁回而確定││││一,餘由相對人│2.減縮土地288平方公尺││││負擔│,應由相對人負擔│├──────┴───────────┴───────┴───────────┤│上開二審判決已確定部分訴訟費用之計算如下:││1.聲請人敗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50*1200+320000+50126=0000000元││2.該判決確定部分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①一審:(000000*0000000/00000000)/50=340元││②二審(000000*0000000/00000000)/50=594(元以下四拾五入),共934元│├──────┬───────────┬───────┬───────────┤│88台上1668││廢棄發回│相對人上訴部分未確定│├──────┼───────────┼───────┼───────────┤│88台上1669││第三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上訴部分因上訴駁││││由聲請人負擔│回而確定│├──────┼───────────┼───────┼───────────┤│88重上更㈠26││一審除確定部分│相對人被駁回部分為││││外、二、三審之│0000000元,因其上訴駁││││訴訟費用,由聲│而確定││││請人負擔六分之│││││五,餘由相對人│││││負擔││├──────┴───────────┴───────┴───────────┤│上開更一判決已確定部分訴訟費用之計算如下:││1.二審訴訟費用為540563+640=54212元││2.該確定部分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為││①一審:(000000*0000000/00000000)*5/6=8317元││②二審:(000000*0000000/00000000)*5/6=14563元,共22880元│├──────┬───────────┬───────┬───────────┤│91台上815││廢棄發回│聲請人敗訴部分因而未確│││││定│├──────┼───────────┼───────┼───────────┤│91台上816││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上訴部分因而確定││││由相對人負擔││├──────┼───────────┼───────┼───────────┤│91重上更㈡13││第一、二審(確│1.第一審判決未確定部分││││定部分外)及發│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在││││回前第三審(確│第一審之訴││││定部分外),由│2.相對人上訴駁回而確定││││相對人負擔││├──────┼───────────┼───────┼───────────┤│92台上1737││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上訴部分因而確定││││由相對人負擔││├──────┴───────────┴───────┴───────────┤│備註:除一、二審已確定之訴訟費用外,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三┌──────┬────────────┬────────────────┐│案號│聲請人支出金額(新台幣)│應負擔費用(依判決確定部分計算)│├──────┼────────────┼────────────────┤│86重訴16││一萬零三百三十六元(相對人支出)│├──────┼────────────┼────────────────┤│86重上100│五十四萬零五百六十三元│九百三十四元│├──────┼────────────┼────────────────┤│88重上更㈠26│六百四十九元│二萬二千八百八十元│├──────┼────────────┼────────────────┤│91台上815│郵費一百一十七元││├──────┼────────────┼────────────────┤│91重上更㈡13│郵費四百九十八元││├──────┼────────────┼────────────────┤│合計│五十四萬一千八百二十七元│三萬四千一百五十元│├──────┴────────────┴────────────────┤│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賠償金額為五十萬七千六百七十七元││(000000-00000=50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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