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