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折合銀元叁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