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拘役一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四萬元,緩刑四年,於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經核准出國後滯留國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內返國報到,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境信宋字第○六六○五七號函送受刑人甲○○出入境紀錄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重要記事表各一份在卷可佐,受刑人甲○○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含付保護管束)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及出入境紀錄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重要記事表,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