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91號
原   告  彭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陳佳駿 律師
訴      彭育德
被   告  邱雪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壹拾元應予返
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請求確認
之本票,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3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因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88,000元,溢繳156,310元(計算式:
188,000元-31,690元=156,310元),爰依原告之聲請裁
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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