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11號
原 告 周如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浩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