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34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被告 蔡宗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