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小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343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王郁雯

被告 蔡宗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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