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4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3419號

原告 温中興

尚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阿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被告 胡一

開平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文鎮

訴訟代理人 梁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尚盈交通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乙○○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分別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肆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以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尚盈交通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7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44,580元、原告尚盈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尚盈公司)145,150元,及均自民事起訴暨補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89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乙○○租賃原告尚盈公司所有車號000-00號計程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8年10月19日下午4時25分許,原告乙○○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區○○○路00號前時,遭被告甲○○駕駛被告開平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平公司)所有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撞及,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廠修復,共計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145,150元(含工資136,450元及零件費用87,000元折舊後之金額8,700元)。且系爭車輛為營業車輛,原告乙○○承租系爭車輛並已繳納租金,因修復期間30日無法營業,1日營業損失為1,486元,共計損失44,580元。又被告開平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告甲○○無駕照,卻將上開租賃車出租或借予被告甲○○,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上述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二)被告開平公司則以:被告開平公司與訴外人 王玟基 簽訂合約書,契約期間自107年1月21日起至108年1月20日止,於契約期間王玟基將其所有系爭租賃車登記於被告公司名下(系爭租賃車為靠行車),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自動展延續約,如系爭租賃車於契約期間有肇事和解、行車事故等情事,概由王玟基負民刑事責任。本件是王玟基私自借予他人,故被告開平公司不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為被告甲○○所駕車輛違規撞及而受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交通事故初判表、估價單、修理證明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資料(含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至59頁)。被告甲○○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而被告開平公司僅抗辯系爭租賃車是王玟基所有而為靠行車等語,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21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原告所主張各項損害分項析述如下:

   1.車損部分:

    查系爭車輛於103年10月出廠,為原告尚盈公司所有,因本件事故支出修繕費用為223,450元(含工資136,450元及零件87,000元),有行車執照及估價單為證。而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系爭車輛於108年10月19日碰撞受損,故自出廠至肇事時之使用年數為5年1月,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系爭車輛已逾運輸小客車耐用年數,參酌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附註(四)所載:「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應以成本十分之一為計算依據,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為8,700元(即87,000×10%=8,700),加上工資136,450元,共計145,150元,故原告尚盈公司請求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145,150元,核屬有據。

   2.營業損失部分: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輛損壞進廠修復,致有30日無法營業,受有營業損失44,580元乙節,雖據提出估價單及修理證明書為證。惟查,本件依系爭車輛之車損照片(見本院卷第55至59頁)所示,系爭車輛所受損壞為後車尾凹陷、後保險桿脫落、前引擎蓋變形及前保險桿分離,尚難認有修繕30天之必要,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亦稱本件車損一般修繕必要時間大概要14天等語(本院卷第190頁),本院審酌系爭車輛損壞情形,認原告主張其無法營業時間為14日部分,尚屬合理。又系爭車輛之排氣量為1987立方公分(參前述行車執照),原告主張依臺北市計程車2000CC以下之動力計程小客車每日平均營業收入為1,486元計算,亦屬合理。故原告乙○○主張其受有營業損失20,804元(計算式:1,486×14=20,804),即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尚非有據,不能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開平公司應就本件事故損害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云云,為被告開平公司所否認,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原告就其主張被告開平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甲○○為無駕照之人而仍出借車輛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佐;而被告開平公司就其抗辯系爭租賃車為訴外人王玟基所有,於系爭契約期間登記於被告開平公司名下,系爭租賃車為靠行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約書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3頁),自難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開平公司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難謂有據,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乙○○20,804元及尚盈公司145,150元,及均自民事起訴暨補正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8日,見本院卷第203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計1,99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