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及與未到案之共犯有勾串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佳玲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李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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