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小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小字第四一四號
原告 陳雪娥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裁判費新臺幣貳佰玖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