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一О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關│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毒品│有期徒刑│自⒐⒒│基隆地檢││年度易字│⒐⒋││執丙1│八月│至⒎⒕│毒偵2│基隆地院│719號│││410號│││259號││⒎││││││毒偵6││││││││85號案││││││││併審││││├────┼────┼────┼────┼────┼─────┼────┤│毒品│有期徒刑│⒋⒗│基隆地檢│基隆地院│年度訴字│⒑⒐││執16│八月││毒偵6││319號│││21號│││85號││⒏││└────┴────┴────┴────┴────┴─────┴────┘